党在中央苏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
实践与启示 (上)
◆曹晋杰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在瑞金叶坪谢氏祠堂隆重召开, 出席会议的各苏区、 各界代表610人, 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毛泽东出任中央执行委员会 (相当于后来的立法与监督一肩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 同时兼任中央人民委员会 (相当干后来的负责行政和执法的国务院) 主席, 从这时起, 人们不再叫 “毛委员” 而改称毛主席了。中央苏区最初包括赣南和闽西21个县 (不久扩大到28个县) , 人口250万,面积5万平方公里。这是中国历史上破天荒的由工农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红色政权, 这个新生政权如何应对国民党反动派新的 “围剿” 和严密的经济封锁, 建设和保卫中央苏区, 则是党面临的一次更加严峻的考验。当时虽有十月革命后的苏联红色政权作样板, 但国情不同, 条件各异, 不能照搬。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苏区政府, 在中共苏区中央局的领导下, 坚持从实际出发, 边学边干, 边实践边总结边改进, 探索出一条治国安民的新路, 在政治、 经济、 文化和社会建设各方面都做出了显著成绩, 也为党后来夺取全国政权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培养了干部, 提供了宝贵经验,所以历史学者高度评价这是一次“伟大的预演” 。
一、 坚持依法行政,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取信于民, 这是党在中央苏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最根本的目标。
中央苏区政府成立前,红军开辟的苏区面积小, 且分散, 临时由工农兵代表组成的革命委员会执政, 基本上是人治, 各行其是。中央苏区政府成立后, 作为一个国家, 必须有统一的法律法规, 实行法治。所以毛泽东在主持筹备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时, 首先把起草 《宪法》 、 《苏维埃政府组织法》 、 《选举法》 等重要法律列为首要任务。当时中央苏区缺少懂法律的专家,毛泽东通过任弼时,把在苏联伯力法院担任审判员多年的中共党员梁柏台请了回来, 让他参与起草 《宪法大纲》 等重要法律。1931年11月7日至20日, 在瑞金叶坪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 通过了第一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 , 明确规定了这个国家的性质是: 民主专政的国家。工人和农民是共和国的主人,“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 农民、 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群众的。” 依据 《宪法》 制定的 《苏维埃组织法》 、《选举条例》 、 《土地法》 、 《劳动法》 、 《婚姻法》等100多部法律法规, 如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 严格禁用童工,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 废除债务; 废除各种苛捐杂税; 对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等等, 无不从群众利益出发。
这些法律法规不是写在纸上就算了的, 而是要落实在行动上依法办事的。从中央到基层各级苏维埃政府都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可是, 工农劳苦大众, 祖祖辈辈受地主、 恶霸、 官僚、 军阀、 土匪的压迫和剥削, 挣扎在饥寒线上, 大多没有文化, 怎么启发他们主人翁的觉悟,是推行民主政治首先要解决的。毛泽东亲自深入基层, 调查研究, 提出了基层村、 乡苏维埃, 召开民众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区、 县、省苏维埃, 召开民众代表会选举产生。1933年9月、10月间, 中央苏区普遍开展了一次自下而上的选举运动。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南部18县选举运动大会上, 作了题为 《今年的选举》 报告, 对选举运动作了具体的部署。 随后, 苏区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 上杭县才溪乡选举中, 村民按照自己的意愿, 大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在乡、 村两级苏维埃政权的160多名候选人名单中, 选出91人。 “群众在各人名下注意见的很多, 有的注 ‘好’ 、‘不好’ , 也有注 ‘同意’ 、‘消极’ 的, 有一人名下还注着 ‘官僚’ 二字” 。为了保证选举运动的胜利完成, 1933年底,毛泽东率中央检查团风尘仆仆到兴国长冈乡、 上杭才溪乡做了详细调查和考察, 总结了乡苏维埃工作的经验, 写下了著名的 《长冈乡调查》 和 《才溪乡调查》 , 这两份调查对于指导苏维埃政权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由下而上通过民选产生的各级苏维埃政权成立后,毛泽东又把依法行政作为重点来抓。 《土地法》 、 《劳动法》是关系苏区工农劳苦大众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毛泽东就从贯彻执行这两个法入手。红都瑞金眼皮下的叶坪乡, 农业生产和 “扩红” 工作一直搞不好, 是个落后乡, 毛泽东决心要解开这个谜团。1933年2月的一天, 毛泽东来到叶坪乡苏维埃政府主席朱先琪家, 一阵寒暄后, 朱先琪打消了顾虑, 大着胆子说:“一句话, 分田没分好, 给逃跑的地主还留着田; 有些过去收租放债、 雇长工、 摆架子不干活、 又吃好穿好的人, 如今钻进了我们的组织, 摇身一变也成 ‘贫苦工农’ 了。给贫苦农民的田少, 还把坏田, 中田当好田、 上田分给他们。许多人公开不讲, 背地里有意见。” 毛泽东找到了问题的症结, 站起身来, 当即提出要依据 《土地法》 开展一个查田运动。说干就干, 同年2月至4月, 毛泽东亲自领导了叶坪乡的查田试点工作。 “查田运动分四步走” : 一是 “讲阶级” , 二是 “查阶级” , 三是 “通过阶级” , 四是 “没收分配” 。叶坪乡在查田试点中, 共 “查出28家地主、 富农, 连原有的4家 (其中一家由富农改为地主) , 共32家, 约200人。经过广大群众斗争之后, 连混入党支部和乡政府、 代表会的坏人也查了出来” 。 “没收土地共700多亩, 除补足少分田人家的田地和留足红军公田外, 全乡平均每人增加了1石2斗田 (3石合1亩) , 中农也得到了利益。” 叶坪乡的查田, 对附近的乡村影响很大。村民纷纷要求在他们的乡村也搞一次查田。中共苏区中央局和临时中央政府因势利导, 决定在全区范围内 “进行普遍深入的查田运动” 。仅1933年7、 8、 9三个月, 中央苏区的江西、 福建、 粤赣三省共计查出地主6988家, 富农6638家, 收回了大量土地。事后, 毛泽东曾回忆说:“红色区域在建立的头一二年,农业生产往往是下降的。但是经过分配土地后确定了地权, 加以我们提倡生产, 农民群众的劳动热情增长了, 生产便有恢复发展的形势。”依法实施劳动保护, 是提高苏区工人阶级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的重要政策。瑞金刨烟工人没日没夜地为老板工作, 仍过着非人的生活, 工人们有家不能回, 有病得不到医治,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 工人们于1932年2月27日, 举行了一次总罢工, 抗议老板不执行 《劳动法》 。全国总工会中央苏区执行局副委员长陈云亲自去查处, 在威严的 《劳动法》 面前,老板被迫与工人达成了协议:“一、取消包工制, 实行8小时工作制, 青工6小时, 按月算工资; 二、 工资分4等: 甲等每月大洋25元, 乙等22元, 丙等18元, 丁等l0元; 三、 每年新年时, 每个工人发新年费大洋5元; 四、 纪念日、 有病、 开会。星期日停工, 不扣工资;五、 每年工人回家两次, 每次以在家住3天为限 (路程时间除外) , 不扣工资; 六、 无故不得开除工人, 开除工人须得工人及工会同意,开除工人须给3个月工资; 七、 雇用工人, 须得工会同意; 八、 工人如有病, 水药 (中药) 吃老板的。” 这次罢工在中央苏区反响很大。可是, 有的地方执行 《劳动法》 , 向资方提出过高的要求, 资方承担不了, 导致矛盾激化, 企业只好关闭。1933年初, 在瑞金、 长汀等6个地方, 发生了企业关闭, 工人失业的事件。全国总工会中央苏区执行局委员长刘少奇觉得事态严重, 亲自到这些地方的基层工厂、 商店、 作坊进行调查研究, 向工会干部、 工人群众宣传 《劳动法》 , 他说:“现阶段党的政策是劳资两利, 工人片面地追求过高福利, 必然会导致资本家停业与逃跑, 企业的倒闭, 工人失业, 生活困难; 产品的减少, 物价上涨, 市民怨恨, 很不利于苏维埃经济发展。” 这番合情合理、 通俗易懂的话, 大家无不点头称是。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汀州市酒业老板和碓米老板陈昌成, 首先恢复了生产, 别处的老板也陆续开始营业了。工人们的劳动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热情空前高涨, 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心声,“我们是苏维埃的主人, 我们是为自己劳动。”肃清反革命是保障中央苏区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但肃反工作受王明左倾路线的干扰, 许多地方执法人员, 听到某个或某几个所谓反革命分子的口供, 没有充分的证据, 未经侦查工作, 就进行捉人, 审问时采用肉刑, 屈打成招, 逼迫一些人承认自己是反革命, 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毛泽东批评说:“你们搞司法工作要特别注意, 别的工作做错了好改, 杀错了人, 改都不好改呀!死人不能返生!你们一定要记住两句话: 一是要依靠法律办事,二是不要脱离群众。” 为了杜绝这种错误现象发生,使各类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对罪犯准确量刑,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起草了 《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程序》 的报告, 并于1931年12月l3日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上通过。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对下面报来的案件, 总是仔细审查, 反复推敲, 凡是事实不清楚、 定性不准、 证据不足的案件, 一律不予批准,要么推翻重查, 要么予以纠正。例如1932年5月26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 “关于朱多坤判死刑一案” 第20号判决书, 经何叔衡部长审核, 认为:“根据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 是普通刑事案件, 并非反革命案件。” 发回重审, 朱多坤由枪毙改为监禁2年。对于那些真正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从不心慈手软, 坚决予以镇压; 对一些偶然失足者则热情挽救。1932年2月,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先后在江西、福建省以及瑞金直属县办了5个劳动感化院。福建长汀东陂江的感化院是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直接创办的,配有一个武装看守排,轮班看管犯人。当时东陂江感化院共有200多名犯人, 其中刑事犯被押去耕荒田, 那时有了100多担谷田的种植面积供其耕种; 对反革命犯实行监内劳动感<!--EndFragment-->
央苏区食盐、 布匹、 药品严重缺乏, 而中央苏区的粮食、 纸张、 木材、 烟叶、 夏布、 樟脑和钨砂等又运不出去。中央苏区的经济困难重重, 食盐价格飞速上涨,商人到白区, 一块光洋可买7斤盐, 而中央苏区, 一块钱只买12两 (16两为1斤) , 有时只能买几两, 甚至有价无市。相反, 中央苏区粮价却下跌惊人, 万太、赣县、 永丰、 公略等县, 新谷上市时, 农民5角钱一担卖给商人, 商人运到赣州, 卖4块钱一担, 是买入价的8倍。这样的经济局面, 严重影响中央苏区红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影响反 “围剿” 斗争。毛泽东主席语重心长地说:“对于外贸工作我们再不能不管了,一定要管起来。我们的对外贸易局在这方面要尽最大的努力。” 为此, 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于1933年2月召开第36次常会,决定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的对外贸易总局下面, 分设赣县江口、 上杭、 新泉、 会昌、 乱石圩、 泰和、 寺下等对外贸易分局, 并在重要出口地设立了10个采办处, 形成了一个对外贸易网, 推进对外贸易的开展。当时对外贸易的总方针是国家采办与鼓励私人自由经商相结合、 专业办外贸与群众办外贸相结合, 并相应作出许多优惠政策和措施。如凡出口产品如谷米、 豆子、 茶油、 烟叶、 木材、 纸张等, 进口产品如盐、 洋油、 火柴、 棉花、 布匹、 药品、 医疗器具、 印刷材料、 钢铁、 兵工原料、 手电筒、 电池、 汽油等, 一律按照应纳营业税减半征税。各级苏维埃政府也相应作出不得向商人筹款,保证守法商人自由往来,保护商品的输入输出等规定。优惠的政策, 鼓励了商人, 召来了众商。赣州, 号称 “铜赣州” , 红军几度攻城未克, 是个顽固的白色堡垒, 但它却被江口对外贸易分局撬开了 “铜门” 。 “广裕兴” 老板曾伟仁,串通他的后台老板国民党粤军师长李振球一起, 毫无顾忌地与苏区做起了秘密交易。李振球亲派副官陈国谋、 军需处股长陈汉祥, 暗地组织赣州商人贩运奇缺物资进苏区, 高价抛售, 再从苏区低价买进钨砂、 粮食外运出口。曾伟仁还与江口分局达成互派代表的秘密协定,江口分局代表刘门生长驻赣州,“广裕兴” 代表钟先清坐镇江口。双方通过水陆交通把中央苏区的钨砂、 谷米等转运广东、 香港, 把食盐、 西
的领导下, 1932年8月13日, 中央人民委员会第22次常会,通过了《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暂行组织纲要》 ,规定“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 计划多入多出, 并管理国库、 税收、 公债、 钱币、会计、 银行、 国有财产、 合作社等事项” , 明确了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的职责。当时, 财政来源主要有几个: 一是没收或征发一切封建剥削者; 二是税收; 三是发展苏区国民经济; 四是发行公债。没收和征发封建剥削者财产, 一直是苏区财政的主要收入。为了统一管理这部分款项, 林伯渠就任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部长后, 马上成立了没收征发局, 由副部长邓子恢兼任局长, 专门负责管理地主罚款、 富农捐款及归公没收物品等, 并在地方和部队成立下属机构, 大张旗鼓地进行没收和征发行动。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中, 中央苏区财政经济极为困难,为此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运用财政手段, 节省每一个铜板, 保障了革命战争和苏维埃政权一切必要的费用和支出。强化预决算, 是厉行节约的首要措施。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根据各科局上报收支数登记入账, 编造年度收支预算书, 又将全国的税收集中,“所有的经费开支, 均向中央财政人民委员
部具领, 或在税收中抵解; 但是抵解必须按照临时中央政府之预算开支, 不得超过分毫。如有事实上必须超过预算之特别用费, 亦须经过临时中央政府批准后, 财政机关才能照数支给。”审计制度是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倡导节约的另一项措施。审计工作开始由财政部下设的审计处负责。这样, 收钱、 管钱、 用钱、 支配钱的机关与审查监督部门混在一起, 产生了收支没有预算, 账目糊涂, 基层组织各自为政, 私打土豪, 私自开支, 埋伏短报, 上级提款提不动等情况, 不仅严重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 而且易产生贪污浪费的现象。为统一财政, 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 随时掌握国家的财政状况, 便于整个规划和支配, 1933年9月, 中央人民委员会召开第49次常会,决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 并委任阮啸仙为主任。与此同时, 地方各级苏维埃政府里和红军内相继建立了审计机构, 省、 县设审计委员会, 区设经济审查委员会, 从上至下构成了财政经济的监督网络。阮啸仙决定先从中央、 省、县苏维埃政府这些领导机关开始审计, 并将这一决定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汇报,得到毛泽东主席的支持。1934年3月的一天, 阮啸仙和部委委员来到中央总务厅,审查临时中央政府3月份的预算。与此同时, 又开展了对国有企业账目的大检查。据1934年3月24日的 《红色中华》 报道, 审计工作作出了很大成绩。中共苏区中央局裁减了通讯、 杂务人员35%, 挑夫10%;临时中央政府各部门裁减工作人员20%;地方各级政府也精减了大批人员。据统计, 从1934年4月至7月, 中央苏区各机关节省的行政费就比以前减少了30%, 共节省经费87896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 必须要有自己的统一货币, 要有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 这是治理国家的重要一环。1931年11月, 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 《关于经济建设决议案》 , 议案中有一条专门的规定, 就是 “为着实行统一的货币制度并帮助全体劳苦群众起见,苏维埃应开办工农银行, 并在苏维埃区域内设立分行, 这个银行有发行货币之特权。” 经过紧张的筹备工作, 1932年2月1日, 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终于在江西工农银行的基础上, 正式开始营业。江西、 福建两省设立了分行, 临时中央政府直辖县瑞金设直属支行, 其他各县也纷纷设立支行。国家银行的一项主要工作, 就是接受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的全部库存, 设立总金库。经过多方努力, 苏维块纸币终于在1932年7月正式发行, 纸币面额有五分、 一角、 二角, 五角、 一元等五种, 到长
的利益,各级苏维埃政府与不法分子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胡夏洲、 杨衍璜均依法判了刑。在新生的苏维埃政府中,有相当一部分县、 区政府干部, 单靠行政命令去解决问题, 有的甚至吞没公款、 多吃多占、 贪污腐化, 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 会影响干部的威信和整个苏维埃事业。1932年2月, 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5号命令, 要求对那些执行上级命令和国家法律疏忽懈怠者严肃纪律, 对贪污腐化分子严厉打击,“这些工作的检查, 刻不容缓, 各级必须坚决执行。” 1932年12月1日,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又发布 《关于检查苏维埃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已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 的第2号训令。在何叔衡部长的领导下,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下设控告局和突击队。控告局负责 “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和调查控告的事实” 。突击队 “是人民在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指导之下, 监督政权的一种方式” 。凡有选举权的人, 都可以加入突击队, 突击队可以 “公开突击去检察某苏维埃机关, 或国家企业和合作社, 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化的现象” ,也可以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去机关请求解决某问题, 测试该机关对工农的态度和工作效率。同时, 在一切国家机关、 企业、 学校、 社会团体、 街道、 农村中, 发展不脱产工农检察通讯员,形成工农检察的通讯网。工农检察通讯员是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耳目, 哪里有腐化分子, 他们就及时写信反映到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会昌县苏维埃裁判部长钟旭东, 对工作一贯消极怠工, 不理案件,看守所虽然关了七八十人, 但他却连关了几个犯人都不清楚, 甚至任意接受反动富农的控告, 去打击积极的苏维埃工作人员,而对破坏扩大红军的富农, 却从宽处理。经工农检察通讯员检举揭发后, 钟旭东被清除出了司法队伍。在中央苏区, 一些主要机关单位和街道路口都设置了一种特制的木箱, 它是各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控告局为收集群众意见而设的控告箱。控告局设有调查员,他们每天到各个控告箱去收取控告信, 然后根据群众的控告, 调查核实处理, 查处了不少贪污浪费案。各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对每封控告信都认真对待, 既不放过一个坏人, 也不冤枉一个好人。1933年底,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收到了一封检举瑞金县苏维埃内部有严重贪污浪费行为的检举信, 代部长高自力高度重视, 他亲自带队到瑞金县苏维埃检查。经过深入调查, 发现瑞金县苏维埃的确有严重的贪污浪费现象, 尤其是会计科长唐仁达, 侵吞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 群众退回公谷票款,变卖公共物件款及隐瞒地主罚款共35项, 折合大洋2000余元。事件查清后,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报告中央人民委员会, 进行了严肃的处理。会计科长唐仁达被中央最高法庭处以死刑, 县苏维埃财政部长蓝文勋被撤职查办, 县苏维埃主席杨世珠因事先全无觉察检查, 也受到警告处分。中央苏区对贪污浪费的制裁越来越严厉。1933年12月15日, 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的第26号训令, 规定凡苏维埃机关、 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贪污公款以及图私谋利者, 依下列各项处理: 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 处以死刑; 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 贪污公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 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监禁; 贪污公款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强迫劳动。凡贪污公款100元以上者, 没收其本人家产全部或一部分,并追回其贪污的公款。训令还规定 “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 。为了落实这一指示, 反腐败斗争在中央苏区普遍开展起来, 一些重大贪污犯受到严厉惩处, 如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工农剧社社长洪水,“二苏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等罪犯, 经依法公审后被处决: 一些犯有错误的公职人员也分别受到处分。中央机关 “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有29人, 开除工作的3人; 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1人, 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 给严重警告的2人, 警告的4人。” 这就 “保证了苏维埃与民众之间良好的联系” 。